7月起,国内将召回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机动车排放召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条例》,生态环境部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必要时,排放部件的制造商。同时,机动车召回已由安全召回扩展为排放召回。《规定》定于7月1日起施行。
1、涉及国六排放标准
根据《规定》,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因不符合规定的环保耐久性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因设计、生产原因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其他机动车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排放不合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动车生产企业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条例》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有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两者均为第六阶段 中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六排放标准。根据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并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此外,《条例》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取“旧车、新车、新车”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规范。
2.召回入档
《条例》强化法律责任的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经营者违反《条例》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万元。与安全召回处罚要求相比,取消了“逾期不改正”的前提条件,《规定》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有效性。
同时,《条例》提出,将召回令、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示。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条例》作为部门监管和处罚限额的局限性。督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条例》出台后,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在全国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使机动车生产企业、零部件生产企业和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了解《条例》要求,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生产经营行为。履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召回或协助召回义务。让消费者知晓《条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部分车企短期承压
随着国内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20年,中国汽车销量将继续位居世界第一。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我国汽车制造业实现利润约5093.6亿元,同比增长约4.0%;汽车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约81557.7亿元,同比增长约3.4%。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3.72亿辆左右,其中轿车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将超过100万辆。
根据生态环境部此前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约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空气污染排放的主要来源,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量超过90%。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人士分析,排放物召回是国际通用的做法,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几十年,对减排起到了重要作用。车辆排放和改善环境保护。由于排放召回的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整车安全召回,《条例》短期内会给部分车企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尤其是水平较低的车企。排放技术。
“但从长远来看,排放召回的实施是必然趋势。《规定》将促使机动车行业更加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和相关标准要求,倒逼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例如,机动车企业要加强排放相关研发和检测,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排放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主动创新,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企业唯有主动出击,建立标准差距,夯实基础,加强创新,才能从价格优势向技术、品牌、质量、竞争力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以服务为核心,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真正成为世界汽车强国。”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涉及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飞碟等品牌,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转化器、加油管软管、排气歧管、OBD诊断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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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Dec-18-2021